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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福建艺术职业学院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2005]239号
  • 【发布日期】2005-05-31
  • 【生效日期】2005-05-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福建艺术职业学院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福建艺术职业学院的批复

(闽政[2005]239号)




省教育厅、省文化厅:

省教育厅闽教发〔2005〕99 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省政府《关于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在整合福建艺术学校、福建省文化艺术干部学校及省属艺术团体的相关资源的基础上组建福建艺术职业学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校名定为“福建艺术职业学院”,院址设在福州市闽侯县甘蔗镇。

二、福建艺术职业学院为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以全日制高等专科教育为主,同时可开展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近期规模设定为2000人,今后的发展规模依据办学条件确定。

三、福建艺术职业学院由省文化厅举办,教学业务由省教育厅管理。学院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规,依法办学,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四、福建艺术职业学院建设所需经费由省文化厅多渠道筹集解决。计划投资的建设经费须落实到位。

五、福建艺术职业学院的机构编制事宜请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由省文化厅另文专题向省机构编制部门申报。同时,撤销福建艺术学校的建制。

六、福建艺术职业学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学院的专业设置和调整,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希望你们抓紧做好学院的组建、总体规划和校园建设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培养和聘请学术造诣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双师型”教师,充实教师队伍,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可将达到一定年龄的、符合条件的演艺人员安排到学校从事教学工作。同时,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促进福建艺术职业学院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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