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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乌鲁木齐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
  • 【发布单位】乌鲁木齐市
  • 【发布文号】乌政办[2005]83号
  • 【发布日期】2005-05-27
  • 【生效日期】2005-05-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乌鲁木齐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乌鲁木齐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

乌鲁木齐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

(乌政办[2005]83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乌鲁木齐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

2004年12月28日,乌鲁木齐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为切实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要求,使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主的知识产权战略更好地为乌鲁木齐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试点城市批复意见,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一系列部署,重点围绕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对外开放以及履行WTO有关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加强对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宏观管理,通过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技术创新的全过程,提高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保护能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知识产权宣传为先导,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知识产权管理为基础,体系建设为保障,促进技术创新、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为重点,全面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机制和环境建设。
三、试点目标
(一)建立较为完善的市、区(县)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市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协调、研究、部署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各区(县)及两个开发区设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知识产权工作。驻乌鲁木齐各大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要创造条件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并建立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形成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网络体系。
(二)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根据我国对WTO的承诺和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地方法规、规划和措施,营造推动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的良好环境,促进知识产权工作更加紧密地与乌鲁木齐市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
(三)鼓励发明创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明显增加。全市专利申请的数量、质量、注册商标量在2004年的基础上,发明专利申请量年增长率高于全疆平均水平,力争在试点期间内全市专利申请量突破700件,专利授权量也有明显增加。通过扶持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和培育依靠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实现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数量比试点前增加3%~5%,全面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
(四)全社会知识产权知识和意识得到增强。通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普及、教育培训,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各知识产权单位及执法人员经过重点培训,达到对知识产权相关知识、法律法规有较深刻的了解,能够把知识产权工作与本职工作相结合,使知识产权工作融入单位考核目标当中。
(五)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得到加强。通过强化政府指导、规范制度、政策保障、职能服务和行政执法等手段,大力推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使重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的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得到支持,调动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积极性,引导各企事业单位把知识产权管理贯穿于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工作的全过程。
(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成效。在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依法公正、高效地调解专利纠纷和处理专利侵权案件,通过执法工作研究,探索知识产权纠纷调处高效工作方式。各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作行动,形成查处打击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行为的合力。
(七)探索少数民族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经验。通过试点工作,引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提高它们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能力,建立内部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促进本地民族特色经济健康发展。
(八)专利信息的利用得到加强。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的支持,建立专利信息网站和乌鲁木齐市主导产业专利信息数据库,利用现代化手段拓展各种发明创造的技术资源,使政府机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与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并应用专利信息,促进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
四、工作措施
(一)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建设。一是完善市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工作制度,认真落实知识产权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强化协调机制,确保试点城市各项工作得到全面落实。二是各区(县)及两个开发区设立知识产权办公室,配备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并将执行知识产权制度和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绩效作为考核各级负责人的重要指标。三是在企事业单位内部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被确定为知识产权试点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试点工作期间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四是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尽快把知识产权的交易纳入全市技术贸易市场业务当中,加速各项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进程,提高社会生产力。五是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对其加强指导、协调和鼓励,引导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代理、评估、咨询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和公众提供全面、快捷、合法的服务,推动专利中介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制定和完善地方知识产权工作政策法规。研究制定《乌鲁木齐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作的意见》、《乌鲁木齐市专利申请及实施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扶持政策及管理措施,完善《乌鲁木齐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政策、规章和制度,为乌鲁木齐市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政策环境。
(三)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一是完善全市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全市各级相关执法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协作执法行动,共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二是推动知识产权执法信息网建设,设立各相关职能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咨询和举报电话,加强与社会公众的联系,使现代科技手段和传统执法方式有机结合,形成知识产权执法信息网络化,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对本市召开的各种商业、技术贸易或投资洽谈会等活动,进行知识产权信息的网站监控,实施执法维权。三是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职能,执法部门加强监管,严肃查处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反响强烈、涉外、较大的侵权案件,予以严肃查处,并进行公示。四是开展知识产权执法队伍的专业岗位培训,提高执法和办案工作水平,完善执法监督制度,增强判案准确度,确保公正执法、依法办案。五是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大案、要案和重大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对知识产权维权执法大案实行行政督办。
(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列入全市“五?五”普法规划中,制定全市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向全社会宣传知识产权相关知识,报道运用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的案例,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通过“3?15”消费者权益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的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强化宣传教育效果。知识产权培训重点为党政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公务员、企业领导、大中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
(五)知识产权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在国家、自治区的支持下,建立全市科技、专利信息网站、专利文献、相关产业技术领域专利信息数据库和网上技术市场,充分开发现有资源,为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提供专利信息服务,为开展技术创新、引进先进技术、信息咨询、发展乌鲁木齐经济提供信息支撑。
(六)企事业单位试点工作。企事业试点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要确保工作机构、领导、人员、制度、经费的“五落实”。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指导意见》中企事业单位试点示范的要求,把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融入实施科技项目当中,尤其是通过开展少数民族企业的试点工作,促进民族经济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发挥典型示范的引导作用,全面推进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市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指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统筹全市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成人员为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试点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保障。市财政每年根据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执法及“专利申请和实施资助经费”等工作的需要做出预算安排,确保试点城市及今后“示范城市”工作任务的完成。设立乌鲁木齐市专利申请及实施资金,按照《乌鲁木齐市专利申请及实施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实行有效应用和管理。专利申请及实施资金重点用于扶持有市场前景且科技含量高、能够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项目以及试点企事业单位专利项目的实施。
(三)开展督导检查,实行目标考核。市知识产权局结合本市实际,在市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指导小组指导下,制定全市《知识产权工作考核办法》,将市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指导小组成员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市级考核指标。市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将不定期进行检查督导,并对各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
(四)建立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沟通机制。各区(县)及两个开发区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将年度工作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汇总到区(县)知识产权办公室,区(县)知识产权办公室与次年1月底以书面和电子版报送市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市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与区(县)知识产权办公室的业务联系,并对基层反映的新情况和问题进行分析,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五)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通过自建、借助应用等方式,完善乌鲁木齐区域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数据库工作站点。在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的支持和指导下,将国家、自治区驻乌单位或机构的专利、商标及其他专业信息数据库联络贯通,形成具有较强互补性的信息查询服务体系,为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的制定、宏观决策、科技进步考核等提供依据,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信息用户提供服务。
(六)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研究。在国家和自治区的支持和指导下,组织试点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研究,为全面推动知识产权战略的顺利实施总结经验。
六、试点工作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为工作部署和宣传阶段(2005年1月―5月):召开全市知识产权工作会议,部署乌鲁木齐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制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结合国家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和“3?15”消费者权益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大型宣传活动,开展全面的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为试点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二)第二阶段为工作实施阶段(2005年6月―2006年9月):在国家和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帮助下,按照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小组的统一部署,通过认真落实本实施方案的各项工作措施,不断调整完善,促进本市知识产权工作水平的提高,完成试点城市工作目标。开展企事业单位调研,培养选拔企事业试点单位,制定企事业试点单位工作规程和考评标准,实施试点单位督导工作。
(三)第三阶段为工作验收准备阶段(2006年10月―12月):10―11月,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逐项对照检查,进行整改;12月,检查落实整改情况,并向国家和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汇报,接受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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