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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救灾防病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5-27
  • 【生效日期】2005-05-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救灾防病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救灾防病工作的通知




2005年汛期将至,为做好今年救灾防病工作,立足于抗大灾和防大疫,切实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结合多部委灾情通报与预测情况,现对各地救灾防病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高度重视救灾防病工作,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抗大灾、防大疫的准备。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受灾省份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救灾防病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本省灾害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明确职责分工,深入研究形势,狠抓措施落实。

二、完善应急预案

各级卫生部门要参照《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救灾防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程序。预案要科学、合理,按照“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救灾防病工作中的职责,并具有实际操作性。应急处置程序应当规范、有序,并且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三、加强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灾区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灾害发生后,迅速恢复、重建疾病监测与报告系统,及时了解灾情、伤情、疫情和病情等信息和救灾防病工作进展情况。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或不明原因疾病暴发,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报外,要密切关注疫情动态,立即实行灾区疫情每日报告与零病例报告制度。

四、组建应急队伍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组建重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同时,强化救灾防病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技术培训和演练,熟练掌握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和紧急应对措施,提高实战水平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灾害发生后,应急队伍要及时赶赴灾区现场,深入灾区开展工作。

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并完善救灾防病应急物资储备、调拨机制和卫生应急经费保障机制,主动服从与服务于救灾防病工作大局,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救灾防病物资的及时调拨和供给,满足灾区救灾防病工作需要。

六、落实各项救灾防病措施

灾害发生后,灾区卫生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救灾防病措施,强化对灾区食品、饮水卫生监督,严格控制群体性聚餐;加强农药、鼠药等化学毒品的管理,防止灾区各类中毒事件的发生;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重点对灾民临时集中居住点、临时厕所等环境进行严格的消杀灭工作;及时妥善处理人畜尸体,对可疑病患的排泄物、尸体等要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预防性免疫接种等措施。

七、加强卫生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简便易行的宣传方式,向灾区群众宣传与灾害有关的卫生防病知识和传染病防治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灾害和灾害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消除恐慌心理,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病能力。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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