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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21号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21号
  • 【发布日期】2005-05-13
  • 【生效日期】2005-05-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2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21号

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2005年第三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审核合格的302个产品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予以公告。

本次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原药品种为 5年,加工、复配、分装品种为3年,颁证产品的试产期为2年。获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准证书编号。

附件: 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2005年第三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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