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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发布文号】新政发〔2005〕38号
  • 【发布日期】2005-05-13
  • 【生效日期】2005-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暂行规定

(新政发〔2005〕3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暂行规定

人民防空警报是为保障平时偶遇突发事件和战时遭敌空袭时能够迅速、准确、不间断地传递和发放警报信号,有效地组织和指挥广大人民群众应付突发事件、开展防空袭斗争的重要手段。熟知警报音响信号是公民积极采取应急防护措施、减轻灾害和空袭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的重要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防空警报信号依据国家统一规定,分为三种:

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重复3次为一个周期(时间为3分钟);

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重复15次为一个周期(时间为3分钟);

解除警报:连续鸣响3分钟。

二、每年9月18日的10:00(乌鲁木齐时间)为全区统一试鸣防空警报时间。预先警报、空袭警报、解除警报各试鸣一个周期,每种警报信号间距时间为5分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警报试鸣5日前发布公告。

三、设置、安装了人防固定警报器和车载警报器的单位应当参加防空警报统一试鸣。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等部门应当为试鸣防空警报信号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四、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做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使人民群众了解现代战争和灾害的特点,学习了解基本的防护知识,提高自身应变能力。

五、人民防空警报应当为抢险救灾服务。灾害警报信号为:鸣15秒,停10秒,鸣5秒,停10秒,重复3次为一个周期(时间为2分钟)。

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鸣放防空警报和灾害警报。

七、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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