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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办〔2005〕13号
  • 【发布日期】2005-04-22
  • 【生效日期】2005-04-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2005〕13号 2005年4月22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引导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就业,维护其合法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清理影响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政策规定

(一)认真清理农民进城就业的各项歧视性规定。取消专为农民进城就业设置的登记项目,取消对企业使用进城就业农民的行政审批和对进城就业农民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村劳动力。各行各业对进城就业的农民不得以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提出特别要求,招收城乡劳动力要一视同仁。(二)取消农民进城就业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取消国家和省已明确取消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收费项目。取消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进城就业和劳务输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越权设置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收费项目。

二、优化农民进城就业工作环境

(三)优化政策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农民进城就业建立城乡一体的就业政策,从就业登记、职业介绍、权益保障、子女入学、居住、落户等方面逐步完善农民进城就业政策。建设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解决进城就业农民的住房问题。教育部门和学校对进城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清理针对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证卡制度,免费为城乡劳动力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城乡就业要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制度、统一服务。(四)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和工商等部门,每年春节后将清理整顿职业中介机构和人才中介机构作为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开放公共职介机构,为农村劳动力就业提供免费服务;向社会推荐一批诚信民办职介机构,引导民办职业机构开展放心服务;重点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取缔各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规范自发形成的零工市场,净化市场环境。各级工商部门要发挥12315网络投诉作用,在街道、社区、村镇设立投诉站,及时受理投诉案件。

三、强化农民进城就业服务

(五)开展免费就业服务。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对进城就业农民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在公共介绍大厅开设面向农民就业的专门服务窗口,各市和劳动力输入县(市、区)要建立农民就业服务场所,集中为农民提供就业服务。

(六)强化信息服务。劳动力输出较多的市、县(市、区)政府要在劳务输入重点城市建立劳务管理服务站,聘请企业劳资人员担任信息员,及时收集、整理、反馈就业信息。劳动力输出较多的市、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整理、发布用工信息,建立农村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机制,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

(七)提供咨询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开通以劳务输出、输入就业信息和就业政策咨询等为主要内容的咨询服务电话。有关部门要开通维权热线,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精和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担任咨询员,为进城就业农民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服务。

(八)加强培训服务。各级政府要围绕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抓好培训工作,积极筹措培训经费。劳动保障、农业、财政、教育、科技、建设等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农民自主参加职业教育和各类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要充分开发、利用现有的教育培训资源,以就业需求为中心,开展职业技能、就业引导、创业培训。鼓励完成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参加收费鉴定。逐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并重的制度,增强农民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九)建立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机制。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贯彻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规定,免费搞好流动人口避孕节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认真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结合实际主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项目,避免政策外生育行为,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管理工作。(十)积极开展就业援助行动。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帮助最需要援助的贫困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作为重点工作。教育部门要解决好进城就业农民子女入学问题,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进城就业人员子女,可适当减免学杂费。对进城就业且加入工会组织的农民工,遇到特殊经济困难的,工会组织设立的帮扶中心、帮扶站可为他们提供必要的资金、实物或其他方面的资助。

四、切实维护农民进城就业的合法权益

(十一)规范用人单位与进城就业农民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适合进城就业农民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进城就业农民签订劳动合同。重点督促使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指导、协调用人单位与工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十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审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报酬、劳动条件、工作时间等,严厉查处随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十三)落实进城就业农民的工资待遇。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方案,尽快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组织好农民进城就业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对重点拖欠案件进行专项督查和重点监控,及时受理农民工对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十四)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使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企业在批准开工前,要按照不低于建筑工程合同价款2%的比例预存工资保障金,存入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用于垫付农民工工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记入守法诚信档案,按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制度,对其加强重点监管。对恶意拖欠进城就业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要给予暂停投标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的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直至清出建筑市场,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设单位有责任监督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十五)及时处理进城就业农民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处理进城就业农民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对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申请仲裁的案件,要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仲裁费用。(十六)各级工会组织要组织农民工参加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

(十七)加强劳务协作。各级政府要调动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农村基层组织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劳务输出人数多的地区要与用工需求量大的地区建立广泛的劳务协作关系,开展有组织的劳务推介、劳务洽谈活动。劳务输出基地县要发挥与输入地联系紧密的优势,针对用工单位的需要,开展订单、定向培训,实现有组织的输出,扩大组织输出规模。农村劳动力就业示范县(市、区)要创造更多的经验。(十八)拓宽就业渠道。坚持“开发省内、巩固京津、开拓沿海、发展国外”的工作思路,大力开拓劳务输出新领域。要引导、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积极开发省内就业市场,切实巩固京津市场,加强与沿海经济发达省的合作,拓宽省外劳务输出渠道。规范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积极拓展境外就业市场。(十九)大力发展劳务派遣组织。各级政府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积极扶持劳务派遣企业有组织地开展派遣行为。规范劳务派遣组织与工作单位、就业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劳动条件、福利待遇、争议处理等内容。逐步用派遣输出代替零散用工,提高劳务派遣组织输出数量,扩大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保障农民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六、将进城就业农民依法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二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及时认定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用人单位要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二十一)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允许本人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十二)健全失业保险制度。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各市可以根据本地失业保险基金可支付能力,对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逐步实行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

七、加大对农民进城就业工作的投入

(二十三)增加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农民进城就业和劳务输出的管理、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输入地政府要根据进城就业农民的数量和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进城就业农民的治安、就业服务和计划生育等工作,严禁向用工单位和进城就业农民摊派。输出地要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民外出就业提供的政策、信息咨询、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经费以实际需要安排专项经费。各级财政要合理核定劳动保障、公安、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用于农民进城就业和劳务输出工作的管理、服务支出成本,按照现行财政供给渠道,在预算中予以安排。(二十四)将公共职业介绍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地要将进城农民职业介绍服务纳入当地就业服务体系统筹考虑,根据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预算管理形式和介绍成功的人数等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二十五)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的投入。农民参加各类培训的费用采用政府、用人单位、农民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需转移劳动力数量和外来就业人员数量以及需要参加培训的人数和培训内容,逐步增加补贴经费。政府培训补贴经费用于农民的,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要增加培训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正常进行。

八、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十六)增强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责任感。各级政府要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和发展劳务经济列入工作日程,解决目前仍存在的就业歧视、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要建立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强化措施,层层落实责任。(二十七)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建立定期督导检查制度,确保农民进城就业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级监察部门要将维护农民就业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的监督作用,对严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和问题要坚决查处并予以曝光。(二十八)加强宣传。要通过报纸、杂志、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新闻媒体,将改善进城农民就业环境的有关政策和经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进城求职农民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承诺、合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名单等内容宣传到乡镇、农户和企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地、本部门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和发展劳务经济的实施方案。省政府将组织专项检查,督促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就业权益、发展劳务经济、引导农民向非农产业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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