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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鄂尔多斯民用机场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军委
  • 【发布文号】国函〔2005〕16号
  • 【发布日期】2005-03-25
  • 【生效日期】2005-03-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鄂尔多斯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鄂尔多斯民用机场的批复

(2005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文件国函〔2005〕1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批准鄂尔多斯民用机场迁建工程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迁建鄂尔多斯民用机场。新机场为国内支线机场,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布尔台格乡满家庙。

二、新机场本期工程飞行区设计机型为多尼尔328、运-12E、冲8-400等支线飞机,跑道长1800米,宽45米;航站区按满足2010年旅客吞吐量16万人次的需要设计,航站及航管综合楼2300平方米;配套建设供电、供水、供油、消防及机场辅助生产和生活设施。

三、该项目估算总投资1.53亿元,所需建设资金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筹解决。

四、由地方政府负责建立新机场至空军大同指挥所及公庙子、毕克齐机场的专用有线、无线通信联系,确保军民航飞行安全。具体事宜按军地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

五、新机场建成并投入使用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原鄂尔多斯东胜机场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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