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5]12号
  • 【发布日期】2005-03-23
  • 【生效日期】2005-03-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穗府办[2005]1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粤府办[2004)114号)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我市成立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负责此次调查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落实。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在3月底前建立相应的机构。要做好社会的动员和调查人员的选调工作,妥善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开展调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和区、县级市财政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

三、各区、县级市要认真核对镇、街地域范围和地址编码,摸查人口状况,按时完成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附件:广州市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3月23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