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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5]11号
  • 【发布日期】2005-03-01
  • 【生效日期】2005-03-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

(哈政综[2005]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第6 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 005年2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和学习培训工作

《条例》的颁布与施行,对纠正财政违法行为,严肃财政纪律,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采取积极措施,分层次、有重点地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第一,认真学习《条例》。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使广大财政、审计和监察等相关人员熟悉《条例》的具体规定,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第二,积极宣传《条例》。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采取在报刊设置专栏、街头宣传咨询和《条例》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让更多的人员了解、熟悉《条例》,提高《条例))的社会影响力。第三,加强培训工作。按照学用结合原则,抓好三个层次的培训。一是抓好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领导干部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培训。各级领导干部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条例》,深刻领会其立法宗旨,全面了解违反《条例))将承担的法律责任,自觉按照((条例》约束和规范行为。二是着重抓好对广大会计人员的培训。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条例》的学习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使广大会计人员尽快了解和掌握《条例》有关规定,明确相关责任,切实增强遵守财经法纪的自觉性。三是抓好对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执法人员的培训。财政部门、审计和监察机关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有关执法人员进行《条例》培训,同时加强财政、税收、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使其熟练掌握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二、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从源头上防止财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根据《条例》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抓紧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管理权限和义务,将各项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要规范管理,堵塞漏洞,依法办事,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有错必究,预防和避免各种财政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负总责,并自觉执行《条例》有关规定。同时,要高度重视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积极支持财务人员履行职责,为全面贯彻执行《条例》创造条件。

(二)认真组织开展自检自查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在今年4月底前,对照《条例》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自检自查工作,重点检查《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内部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违反《条例》的财政违法行为等。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对拒不纠正、整改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将于今年正式启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全面、准确、及时报送有关数据资料,实现规范管理、规范监督。

(三)制定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自觉遵守财经法纪的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针对自检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管,依法设立会计机构,配置、任用合格会计人员,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确保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要切实加强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部门预算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建立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各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履职尽责,分工协作,进一步加大财政监督和执法力度

(一)明确责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条例》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审计和监察机关是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执法主体,并赋予了相应的职责权限、执法手段和措施。各级财政部门、审计和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理。

(二)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形成渠道畅通、分工协作的有效工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审计和监察机关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联系沟通制度,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共同担负起纠正和查处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一是建立移送制度。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在监督检查财政违法行为过程中,对违法事实清楚、依照《条例》应给予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照程序及时移交监察机关。二是建立联合专项检查工作制度。对涉及面广、难度大、具有典型性的重点检查事项,财政部门、审计和监察机关要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专项检查。三是建立公告制度。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规定、发生财政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审计和监察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通过典型案例震慑和防止财政违法行为发生。

(三)进一步加大财政监督和执法力度,努力实现我市财政经济秩序的根本好转。各级财政部门既是《条例》的执行主体,也是贯彻实施主体,要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加大财政监管力度,将加强监督和规范管理相结合,寓于财政监督财政管理的全过程,涵盖财政收支的各个环节。各级财政部门、审计和监察机关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将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重点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围绕实施部门预算,切实加强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对问题较多、数额较大、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及时防止和纠正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各级审计机关要围绕重大投资项目审计、政府预算执行审计、金融机构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国有企业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等6个重点方面,加强日常审计和专项审计,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察机关要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维护良好的财政经济秩序。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的实施方案。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条例》贯彻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条例》顺利实施。

二○○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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