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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7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2-04
  • 【生效日期】2005-0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7号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115号公告和2004年第48号公告的规定,2004年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评审工作业已结束,评审结果已在2004年第159号和2004年第202号公告中公布。已获注册企业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简称《注册证书》)已经全部邮出。现就《注册证书》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未收到《注册证书》或者《注册证书》有误的境外企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互连网( http://www.aqsiq.gov.cn )上公布《注册证书》后续管理的要求办理。

二、需要更改《注册证书》内容的境外供货企业请根据上述115号和48号公告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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