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2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2号
  • 【发布日期】2005-02-04
  • 【生效日期】2005-0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2号




根据《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已组织通过了对辽宁省大洼县榆树乡振喜粮谷加工厂等27家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提出的“盘锦大米”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27家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盘锦大米”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