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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对河南省安阳市信益二期工程 “5・12”特大施工伤亡事故的通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办质[2004]100号
  • 【发布日期】2004-11-19
  • 【生效日期】2004-1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对河南省安阳市信益二期工程 “5・12”特大施工伤亡事故的通报

建设部关于对河南省安阳市信益二期工程
“5・12”特大施工伤亡事故的通报

(建办质[2004]10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4年5月12日上午9时20分,河南省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信益二期玻壳项目lC号屏炉烟囱工地,施工人员在拆除井架(高75米)时,由于违章拆除井架缆风绳,导致井架发生倾覆,造成施工人员21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68.3万元。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并做出批示。事故发生后,我部即派出调查组赶赴河南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进行了督察。

经河南省“5・12”特大施工伤亡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严重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建设程序,有关各方监督管理不力,安全责任不落实而导致的特大责任事故。依据事故处理权限,我部做出如下处罚:

1、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职责,未对滑模作业队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现场没有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信益二期工程安全管理失控,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由一级降为二级。

2、程国忠,安阳信益二期工程项目总监,未对烟囱物料提升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未组织实施有效的监理,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给予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处罚。

对其他有关人员的处罚,由河南省有关部门决定。

河南安阳“5.12”事故影响恶劣,教训深刻。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各地要引以为戒,作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体系

要理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执法能力。针对监管薄弱地区,尤其是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城乡结合部以及招商引资工程项目,强化安全监管;要进一步改进监管方式,加大巡查力度,消除管理盲区;对逃避建设主管部门监管、未按规定办理土地、规划审批手续或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施工以及压缩合理工期、私招滥雇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严格市场安全准入,从源头上遏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要加大建筑市场安全准入力度,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作为市场准入的一个重要方面。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规范程序,依法行政,确保真正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队伍进入建筑市场,将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清出建筑市场,从源头上遏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政策引导,认真做好建设工程一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要把加强一线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将必要的安全培训考核作为进入工地务工的前提条件,严格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关键岗位和技术工种持证上岗制度,未持证者不得上岗,严禁私招滥雇和违法分包现象。

四、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重大事故发生

要定期专题分析研究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动态,特别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危险性较大的各类工程分布和进展情况,既要掌握和监控技术风险突出的地铁工程、地下大空间、深基础等质量安全薄弱环节,也要对施工过程中易发生事故的土方工程、模板工程和脚手架等工程加强专项整治。

附件:河南省对安阳市信益二期工程“5.12”特大施工伤亡事故处理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河南省对安阳市信益二期工程“5・12”特大施工伤亡事故处理的情况

1、刘领顺,烟囱项目滑模作业队负责人,在不具备滑模工程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建烟囱工程,自行购买材料加工物料提升架,未按施工方案规定拆卸。作业时,明知物料提升架固定在烟囱上的两处揽风绳被拆除,仍违章指挥,且使用不具备高空作业资格的农民工作业,对这起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邓顺彬,烟囱物料提升架拆卸施工现场负责人,明知烟囱物料提升架的两道揽风绳已被拆除,仍违规作业,安排不具备高空作业资格的民工冒险上架拆卸,对这起事故负直接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马清,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安阳信益二期工程项目部经理,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查验刘领顺滑模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将烟囱项目承包给刘领顺的滑模施工队,作为项目经理,不履行职责,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郭良享,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安阳信益二期工程项目部副经理,违反国家规定,未对所承建工程项目的生产、质量及安全负责,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董志安,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安阳信益二期工程项目部烟囱工程施工员,违反国家规定,未对烟囱项目的施工尽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程国忠,安阳信益二期工程项目总监,未对烟囱物料提升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未组织实施有效的监理,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孙栋梁,安阳信益二期工程烟囱项目的现场监理,未尽到监理职责,没有及时发现烟囱物料提升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张宝民,滑模作业队招募民工负责人,盲目招募缺乏安全意识,不具备高空作业资格的农民工到工地冒险作业,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周景亮,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第一项目承包公司经理,按有关规定,对所属工程项目负全面管理责任,但其对信益二期工程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10、冯希红,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安全处处长,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信益二期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1、岳朝晨,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安全工作,对分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管理不严,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2、路正国,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对安全生产管理不严,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蔡曙光,安彩集团工程工作人员、安阳信益二期工程处一组组长,对负责的工程在质量、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弱化,未尽职尽责,对这起事故负重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4、王奎臣,安彩集团工程处副处长、分管质量、安全工作,对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5、叶文光,安彩集团工程处处长,对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6、马永智,安彩集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董事长、信益二期工程指挥部指挥长,对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监督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郭衍起,安阳高新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施工管理处负责人,对信益二期工程放弃安全监督职责,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8、侯海涛,安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委委员,分管建设工作,对信益二期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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