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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御窑厂窑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保函〔2008〕871号
  • 【发布日期】2008-08-21
  • 【生效日期】2008-08-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御窑厂窑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御窑厂窑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8〕871号)




江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景德镇御窑厂遗址保护规划〉的请示》(赣文物局字〔2007〕11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景德镇御窑厂遗址保护规划》及你局意见。

二、该规划尚需作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御窑厂窑址保护规划应同景德镇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相衔接,统筹考虑规划范围内御窑厂遗址、历史建筑和街区的整体保护。

(二)应全面分析御窑厂对景德镇形成和发展所起的作用,深化遗址价值评估。应补充龙珠阁等现代建筑对遗址影响的评估。

(三)应明确该规划的保护对象为御窑厂遗址,在充分说明各类遗存同御窑厂关系的基础上,确定保护内容,制订具有针对性的规划目标,为深化管理规定和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四)应根据遗址保护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的实际需要调整保护区划。可考虑将目前的环境控制区和列为一般保护区的历史建筑及历史街区纳入建设控制地带,在不同区域内分别以地下可能埋藏文物的保护、地上新建项目的控制和生态、景观环境的控制为重点,进行分级管理。相关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应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五)应结合城市街区的现有格局和地形、地物明确保护区划的具体边界,增强可操作性,避免区划边界直线切割。

(六)应强化保护范围管理规定,补充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应在影响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制订具有针对性的窑址本体保护措施。应明确保护范围内的建筑控高。应注意与规划范围内其他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和保护措施之间的衔接。

(七)规划对遗存本体保护措施只提出目标和方法即可,不宜限定具体技术手段、工艺和材料。采用化学方法加固土遗址应慎重,需强调其可逆性。局部复原遗址应有充分的考古依据,并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八)应从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论证新扩建窑址博物馆所需规模,并补充相关依据。

(九)文本结构、用词、术语、审批程序和图纸等应符合《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做到准确、严谨、规范。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考古研究单位,依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遗址公园、遗址博物馆等保护、展示设施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五、你局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御窑厂窑址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健全管理机构,制订专项管理法规,妥善解决企业、居民搬迁和环境整治等问题,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六、御窑厂窑址今后的考古工作应以整理和出版现有考古资料为主,加强研究,进一步开展调查勘探,廓清明清御窑厂的演变过程以及制瓷业与景德镇的形成、发展的关系,为深化保护规划,制订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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