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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全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首次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人事部
  • 【发布文号】质检办人联[2004]401号
  • 【发布日期】2004-11-08
  • 【生效日期】2004-1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全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首次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全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首次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办人联[2004]4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厅(局):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97号)安排,全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首次考试定于2005年4月23日、24日举行。现就做好本考试各项准备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加强考试工作管理,切实做好全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首次考试的各项工作。

二、在考试报名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暂行规定》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的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认真把关,切实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三、各级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要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规程> 的通知》(人办[2000]71号)要求,加强考试考务工作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发送、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四、要严格考场纪律和考试工作纪律,维护考试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举办与本考试有关的培训。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考生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与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机构另行下发。请各级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按照考试考务工作通知的要求,按时完成考试考务各环节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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