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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农业部公告第420号
  • 【发布单位】农业部
  • 【发布文号】农业部公告第420号
  • 【发布日期】2004-11-02
  • 【生效日期】2004-11-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公告第420号

农业部公告第420号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障动物性产品的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各兽药残留实验室的检测能力和设施装备情况,经研究,我部确认首批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并确定其药物检测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兽药安全评价室

负责氟喹诺酮类、四环素类和β-受体兴奋剂类药物。

通讯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8号 邮编:100081

二.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药理研究室

负责阿维菌素类、磺胺类、硝基咪唑类、氯霉素类和玉米赤霉醇类药物。

通讯地址:北京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邮编:100091

三.华南农业大学兽医药理研究室

负责有机磷类、除虫菊酯类、β-内酰胺类、胂制剂和己烯雌酚类药物。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獭天河区五山邮编:510642

四.华中农业大学畜牧兽医学院

负责喹啉类、硝基呋喃类、苯并咪唑类药物。

通讯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1号邮编:43007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上述实验室主要承担有关药物残留检测方法(筛选法、定量法、确证法)的研究和标准的制定、组织比对试验及相关药物残留检测结果的技术仲裁等工作。

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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