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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
  • 【发布日期】2004-09-21
  • 【生效日期】2004-09-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自2004年10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执行。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第392号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03号令)、《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3年第72号公告)、《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04年第25号公告)、《关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04年第26号公告)等文件,本次修订对《规范》中“申报日期”、“备案号”、“经营单位”、“随附单据”和“标记唛码及备注”等栏目填制内容作了相应调整。

二、根据海关通关作业规范化需要和新一代海关通关计算机管理系统(H2000通关系统)在报关单填制方面的设计,本次修订新增加了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新增“航次号”、“关联备案”和“关联报关单”等栏目。

鉴于海关正在逐步完成新旧通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切换,两套系统还将并行使用一段时间,因此,本次修订针对新旧系统的不同情况,对下述栏目分别作了规范,主要包括“海关编号”、“进口日期/出口日期”、“申报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集装箱号”、“运费”、“保费”、“杂费”、“随附单据”、“标记唛码及备注”和“填制日期”等。

三、根据海关通关作业管理要求和信息化管理需要,本次修订还对《规范》中部分内容作了相应的修改、调整和补充。主要包括“预录入编号”、“经营单位”、“收货单位/发货单位”、“申报单位”、“项号”、“商品编号”、“数量及单位”、“单价”、“总价”、“录入员”和“录入单位”等。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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