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办质[2004]69号
  • 【发布日期】2004-08-20
  • 【生效日期】2004-08-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的通知

(建办质[2004]6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确保建筑施工安全和“十一”黄金周安全,建设部决定在建设系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检查重点

(一)思想认识和责任制落实方面: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一决定、两条例”和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及部署下半年建筑安全工作情况;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布置、落实情况。

(二)工作措施部署方面: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应急预案及“十一”黄金周期间各项安全措施的制定情况;对预言高处坠落和施工坍塌事故等专项整治措施制定、落实及《建设部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04]19号)、《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04]35号)等的执行情况。

(三)监管执法力度方面: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执法情况。检查重点:对于主管部门,主要是建筑安全监管工作到位、监管执法力度以及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执行情况;对于在建工程,主要是施工单位(总、分包单位)施工资质是否与其从事的工程项目相适应,以及隐患监控和整改情况,特别是开发区、高教园区等监管薄弱区域。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次检查要高度重视,要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实际,正确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制定检查方案。

(二)各地要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特别是在建的体育场馆、机场航站楼、大型剧院、会展中心、地铁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各类开发区及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三)各地要认真组织排查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对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确保生产安全。

(四)各地要通过本次检查,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整体安全水平。

(五)各地要将此次检查的详细情况,包括前一阶段所做的工作,本次检查的具体内容以及今后的针对性措施等,于9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四、建设部督查要求

10月中旬,建设部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组成督查组进行督查。督查工作的内容和方式,主要是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及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对各地自查的项目内容进行复查和对在建工程进行随机抽查。

检查的重点是各地日常工作部署的文件、资料和台帐,包括本部门安全生产领导组织体系、工作会议记录、应急救援预案、执法检查档案、处罚通报等。

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问题相对较多的地区,将在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信息系统中予以通报;对存在的严重问题,督查组将责令立即整改,并现场发出执法建议书。抽查的具体时间和地区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