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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 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4]822号
  • 【发布日期】2004-06-25
  • 【生效日期】2004-06-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 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
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精神,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中规定的“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由地市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同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予以取消。取消审批后,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做好无偿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工作,同时对中介机构提供的开票服务要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遵照《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规操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涉嫌虚开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依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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