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4〕48号
- 【发布日期】2004-06-16
- 【生效日期】2004-06-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第二届全市两级志书断限进一步做好修志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第二届全市两级志书断限进一步做好修志工作的通知
(哈政综〔2004〕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为保证我市修志工作有序、健康进行,根据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调整第二届全省三级志书断限的通知》(黑志委发〔2004〕3号)精神,现将第二届全市两级志书断限调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和区、县(市)两级志书断限记述下限,由原定的2000年底调整为2005年底。
二、结合市本级志书编纂工作初稿完成70%的实际,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完成后续5年资料的搜集补充和志稿审定出版工作。2004年底前按原断限(1991至2000年)已完成初稿的单位,按原计划进行复审和终审,再补充编写后续5年(2001至2005年)的内容,然后进行出版前的审定验收;2004年底前按原断限尚未完成初稿的单位,要按照新调整的断限(1991至2005年)编写初稿,一并进行复审、终审和出版前的审定验收。区、县(市)级志书编纂审定时间和程序按原计划顺延2年。两级志书志稿编写工作于2007年6月底完成。市政府与各志书承编单位2002年签订的“续志工作责任状”(以下简称“责任状”)完成时限顺延2年。
三、鉴于此次断限调整修志时间延长、任务量加大,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修志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工作,做到领导、机构、队伍、经费和条件到位。
(一)认真做好稳定和加强修志队伍建设工作,把政治业务素质高、熟悉情况、文字能力强的同志选聘充实到修志岗位,保证续志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二)积极抓好后续5年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志稿的编写补充工作,对续志工作起步较晚、进度较慢的单位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责任状”如期兑现。
(三)切实落实修志经费,要按照市地方志(续修)编委会第二次会议纪要确定原则及时拨付,保证专款专用。
(四)市政府地志办要认真做好队伍培训、编审指导、审定把关和检查督促工作,以“出精品、创佳志”为目标,高质量地完成第二届全市两级志书编纂工作。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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