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公告2004年第8号
  •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发布文号】财政部公告2004年第8号
  • 【发布日期】2004-06-06
  • 【生效日期】2004-06-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公告2004年第8号

财政部公告2004年第8号

发行2004年凭证式(三期)国债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4年凭证式(三期)国债(电子记账)(以下简称“本期国债”)。本期国债为财政部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通过承办银行营业网点柜台,直接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以电子记账方式记录债权的凭证式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国债,期限2年,到期年利率为2.40%,计划发行额为300亿元,最大发行额为500亿元;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04年6月10日至25日(节假日除外),从2004年6月10日起息,到期(遇节假日顺延)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承办银行于到期日将本期国债本金和利息存入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转入资金账户的本息资金作为居民存款由承办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二、本期国债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个人(不向机构投资者发行),以100元为起点按100元的整数倍发售,单个账户购买本期国债最高限额为100万元;本期国债实行实名制,不可以流通转让,但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兑取和质押贷款。

三、投资者购买本期国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承办银行网点开立国债托管账户,开户费为10元/户;已经通过承办银行开立记账式国债托管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另行开户。

四、持有本期国债不满半年不允许提前兑取,到期日前15个自然日停止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本期国债按实际持有时间和年利率0.73%计付利息,承办银行按兑取本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

五、本期国债承办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上述银行在全国已经开通相应系统的地区和营业网点销售本期国债。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四年六月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