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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摩托车在市区部分区域就业扶持办法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3-30
  • 【生效日期】2004-03-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摩托车在市区部分区域就业扶持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摩托车在市区部分区域就业扶持办法




限制摩托车在市区部分区域路段行驶将对我市部分摩托车经营、维修服务等行业的从业人员造成一定影响,如因此造成失业的,可到本市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享受以下社会保障和相应的职业介绍及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一、已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的,如因限制摩托车在市区部分区域路段行驶造成失业,按政策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凭《失业证》到本市各级公益性就业服务机构(劳动力市场)进行求职登记,各级公益性就业服务机构(劳动力市场)优先提供免费职业介绍。

三、本人愿意参加转岗前职业技能培训的,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就业训练中心申请参加相应技能培训,所需费用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免。

四、失业后重新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女性35周岁、男性45周岁以上从事社区服务业的,享受政府给予1年的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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