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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奶业振兴计划奶牛养殖专项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4〕13号
  • 【发布日期】2004-03-15
  • 【生效日期】2004-03-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奶业振兴计划奶牛养殖专项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奶业振兴计划奶牛养殖专项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哈政综〔2004〕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奶业振兴计划奶牛养殖专项贷款贴息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奶业振兴计划奶牛养殖专项贷款贴息办法

为规范我市奶业振兴计划奶牛养殖专项贷款贴息工作,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金融政策和2003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决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2004年至2007年3年间,每年从市农发基金中安排1000万元,市财政安排500万元,市财力安排500万元,总计6000万元。

二、贴息原则

(一)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扶壮企业。
(二)支持养殖户实行规模化经营。
(三)支持畜牧科技创新和优良品种发展。
(三)鼓励龙头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奶源生产基地。

二、贴息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奶牛养殖园区、奶牛场和养殖户,可以申请市奶业振兴计划奶牛养殖专项贷款贴息。

(一)建设项目已纳入我市奶业振兴总体规划,并有省、市发展计划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
(二)对一次性购买10头以上的奶牛养殖户、奶牛养殖园区、农牧场购牛给予贴息;
(三)项目单位或奶牛养殖户与市辖区内乳品龙头企业签订了长期产销合同;
(四)项目单位或奶牛养殖户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外购牛,并持有当地畜牧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
(五)对当地财源建设有重大贡献的奶业项目。

三、贴息年限

对在2004年2月至2007年2月期间发生的购买奶牛贷款予以贴息,贴息时间3年。

四、贴息比例

贷款贴息额度按国家规定标准利率60%执行,对养殖规模在300头以上的园区或奶牛场贴息比例可上浮10%。

五、申报、审批与发放

1、奶牛养殖园区、奶牛场和养殖户向所在区、县(市)奶业振兴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贴息申请,需提交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凭证(复印件,并需加盖银行印章)和贷款付息凭证(复印件)。

2、各区、县(市)奶业振兴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地区上报的贴息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市奶业振兴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奶业振兴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县(市)上报的贴息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后,报市奶业振兴计划领导小组审批。

4、市财政部门依据市奶业振兴计划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和贷款、付息凭证(复印件)将贴息资金下拨有关区、县(市)财政部门,并由区、县(市)财政部门按照市财政部门下达的贴息额度将贴息资金一次拨付银行。

5、项目完成后,各区、县(市)奶业振兴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有关情况报市奶业振兴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监督管理

市奶业振兴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奶业振兴计划奶牛养殖专项贷款贴息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专项贷款贴息资金的,要取消其贴息资格,并追回已付贴息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由市奶业振兴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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