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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号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号
  • 【发布日期】2004-01-15
  • 【生效日期】2004-01-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号

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号

关于春节期间的食品安全的公告




近期发生在农村的食物中毒事件已成为食品安全的一个突出问题。春节将至,为预防和减少食物中毒的发生,让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渡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特公告如下:

一、要保证食物卫生、安全,不要采摘、捡拾、购买、加工和食用来历不明的食物、死因不明的畜禽或水产品以及不认识的野生菌类、野菜和野果。

二、购买和食用定型包装食品时,请注意查看有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单位,不要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建议不要购买散装白酒和植物油。

三、要做好自备水井的防护,保证水质卫生安全;不要饮用未经煮沸的生活饮用水。

四、妥善保管有毒有害物品,农药、杀虫剂、杀鼠剂和消毒剂等不要存放在食品加工经营场所,避免被误食、误用。

五、加工、贮存食物时要做到生、熟分开;隔夜食品在食用前必须加热煮透后方可食用。

六、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在烹调食物和进餐前要注意洗手,接触生鱼、生肉和生禽后必须再次洗手。

七、家庭自办宴席时,主办者应了解厨师的健康状况,并临时隔离加工场地,避免闲杂人员进入。

八、进餐后如出现呕吐、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时,要立即组织自行救治,可用筷子或手指刺激咽部帮助催吐尽快排出毒物。要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所有剩余的食物、有关工具和设备,以备核查中毒原因。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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