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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再次重申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发〔2003〕21号
  • 【发布日期】2003-07-15
  • 【生效日期】2003-07-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再次重申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再次重申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3〕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 近年来,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哈政发〔2002〕11号),公文处理工作有所改进,文件质量和效率也有所提高,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个别地区和部门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不按规定程序报送文件,公文倒流现象依然存在;越级行文时有发生,个别单位越过主管局和市政府向省政府呈送公文,甚至向省政府领导个人呈送公文,违反了基本工作程序;对明显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也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造成文件升级;提供的代拟文稿质量差,内容空泛,缺乏条理性,语言文字表述不清,引用数据不准确等。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程序,保证公文处理工作有序、高效、正常运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严格公文报送程序。 各地区、各部门需提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律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办理并按规定程序呈送市政府领导审批。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自行将公文呈送市政府领导审批(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除外),凡未按规定程序呈报的公文,市政府领导可不予批示,或退回原呈报单位按规定程序重新呈报。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公文处理,要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除市委有规定或索要的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市委报送请示、意见性公文,确需报送的,应统一经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和“意见”等请示类公文,均应由本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按要求注明签发人和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附注事项。对不按要求注明签发人、附注或格式、体例、内容等不规范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一律予以退回。

? 二、从严控制市政府文件数量。 市政府下发的文件,其内容必须是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包括全局性重大方针政策的发布、全局工作或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部署、对某些重大问题或行动的决策等。市政府办公厅要从严控制市政府发文,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明确或已有政策规定,执行过程中未提出新的措施,只是一般性号召或重复已有规定要求的,不再发文;对常规性工作,没有新的政策要求的,不再发文;对表彰奖励事项,应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不发文;对可以公开见报的,不发文;对已发到区、县(市)级或省政府《政报》上已编发的上级文件,不再转发;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规划、常规性工作方案、调研报告、典型经验或就部门工作而出台的政策措施等,一般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对各部门通过沟通可以解决的事项,以及内部可以明确或通知的事项,不再发文;对只有原则性意见、缺乏指导意义或未经充分调查研究和协调、不具备较强可操作性的,暂不发文。

? 三、坚决制止文件升级。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属于几个部门的事务,应由部门联合发文;须经市政府同意的事项,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办理)后,在部门发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字样;向国家或省归口部门请示、报告工作,除国家明确要求及特殊情况外,一律由部门直接上报;经市政府批准召开的全市专业性工作会议,不属于市政府办公厅承办的,一律由主办单位发会议通知;属于领导小组、指挥部、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发文。

? 四、进一步规范办文程序。 文件的制发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和签发制度,保证程序上的完备和规范运转。市政府各部门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文件,均要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正式提出请示并代市政府起草代拟稿,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就办文事项提出拟办意见后,送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有关领导批办。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将请示和代拟稿越过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直接送市政府领导审批。没有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拟办意见的请示和代拟稿,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可不予办理,或退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履行手续,杜绝文件制发倒流现象。
? 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法规、规章草案应以正式文件形式,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履行审核协调、送审等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制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 五、提高代拟稿的质量。 各地区、各部门有关领导要亲自主持协调代拟稿起草工作,文秘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好公文的文字、政策以及体例格式关,切实提高代拟稿的质量。报送市政府的代拟稿,必须经本单位办公部门审核把关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再送市政府办公厅办文。凡代拟稿涉及到相关部门业务的,主办部门要与有关方面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正式会签手续;未经协商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送市政府办公厅办文。未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或会签手续不完备的,市政府办公厅可予以退回。需要以市政府文件下发的文稿,要将代拟稿和磁盘以及有关文件、会签审批手续等背景材料备齐,并在文件印发1周前送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 六、充分发挥《政府工作》的作用。 市长、副市长在涉及全市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原则上不发文件,其中,市长、副市长涉及全市工作的讲话可在《政府工作》上刊发。各区、县(市),市政府各委、办、局涉及全市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和建议,可在《政府工作》上摘要刊发。凡需在《政府工作》上刊发的市政府领导讲话、调研报告、典型经验等,一律由起草部门进行综合整理后,送市政府办公厅核发。

? 七、继续实行公文检查和通报制度。 市政府办公厅将不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制发公文质量、执行《办法》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抽查,定期向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领导报告各单位公文办理情况,并将抽查结果同市政府办公厅平时掌握的各单位公文办理情况向全市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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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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