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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1998年征地、 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的答复
  • 【发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发布文号】国法秘函〔2003〕101号
  • 【发布日期】2003-05-23
  • 【生效日期】2003-05-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1998年征地、 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1998年征地、
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的答复

(2003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3〕10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湘政法函[200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年6月6日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引发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应当适用1999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程序的规定。



附: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

(2003年4月22日湘政法函[2003]7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1998年12月批准征用土地,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于1999年6月6日公布。之后,被征用土地方的拆迁户发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1999年1月1日实施,该条例所设置的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程序适不适用1998年12月批准征地、1999年6月以后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特此请示,请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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