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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使用具体规定
  •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发布文号】财发[2002]57号
  • 【发布日期】2002-11-19
  • 【生效日期】2002-1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使用具体规定

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使用具体规定

(财发[2002]57号)




为完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资金投入政策,规范财政无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00]5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2]30号),现对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使用具体规定如下:

一、资金使用范围

多种经营项目无偿资金限用于四个方面:

1、科技推广费:指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及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可掌握在多种经营项目财政资金的8%以内。

2、前期工作费:依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3、贷款贴息: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01]38号)有关规定据实安排使用,原则上不得用于流动资产贷款贴息。

4、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指种养基地(含良繁基地)配套完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的补助,产业化龙头企业(含产地批发市场)直接面向种养基地的质量检测设施、服务设施及环保设施建设等的补助。

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要先用于上述前三项,如有剩余再用于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二、要把有限的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真正用在项目上,并随项目安排,避免无偿资金安排的随意性。产业化龙头项目确因未承担科技推广任务,未争取到贷款,或未发生公益性投入,致使无偿资金用不出去或用不完的,允许将该类项目的无偿资金依次调剂到种植、养殖基地项目,但不得将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的无偿资金调剂给产业化龙头项目。种植、养殖基地项目之间及同类项目之间不得进行无偿资金的调剂。

三、要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并认真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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