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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关人员执行公务“三项纪律”和“十个不准”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9-15
  • 【生效日期】1998-09-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人员执行公务“三项纪律”和“十个不准”

海关人员执行公务“三项纪律”和“十个不准”




三项纪律


一、依法行政不徇情;

二、文明执法不扰民;

三、公正廉洁不谋私。


十个不准


不准以情代法,验人情货、收人情税、办人情案;

不准违反规定扣留货物、物品、账册、单据和人员;

不准违反规定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

不准违反公务回避规定为亲友办理海关手续;

不准接受工作对象的钱物;

不准借用工作对象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其他物品;

不准让工作对象报销各种私人费用和海关费用;

不准参加工作对象举办的宴请及其他娱乐消费活动,因公需在企业用餐时必须与企业普通职工同样标准,并按规定付费;

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不准打击报复、刁难卡压。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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