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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关于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 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人事部
  • 【发布文号】国人厅发〔2004〕5号
  • 【发布日期】2004-01-14
  • 【生效日期】2004-0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关于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 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
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政局,副省级市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港澳居民参加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复函》(〔2003〕港办交字第084号)精神,经人事部、财政部研究决定,现将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符合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规定的报名条件。

二、在报名时应向考试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香港或澳门公立全日制高等院校经济类、工程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位证书。

(二)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三)香港或澳门居民的身份证明。

三、请各地及时向社会公布本通知要求,并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准备工作。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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