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 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0]31号
  • 【发布日期】2000-02-17
  • 【生效日期】2000-0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 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
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2000年2月17日国税发〔20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我国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其本国政府同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待遇问题,我局曾于1999年10月25日以国税发〔1999〕201号文予以明确。近期又有一些国家政策与我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生效执行,为此特作补充通知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我国政府同苏丹、爱沙尼亚和老挝政府的税收协定已分别生效执行;我国政府与原捷克斯洛伐克政府的税收协定已由现在的捷克政府和斯洛伐克政府分别继承。根据我国与上述国家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其居民个人从我国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享受税收协定限制税率征税待遇,有关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核程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1号)执行。
附件:我国对外签订已生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关于利息所得适用税率一览表补充表(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