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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160号决议的公告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5-11
  • 【生效日期】1998-05-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160号决议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160号决议的公告

(海关总署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联合国安理会于1998年3月31日通过了第1160号决议,决定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实施武器禁运。中国对该决议投弃权票,但该决议为强制性行动,对各国均有法律约束力。

联合国安理会第1160号决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所有国家为促成科索沃的和平与稳定,应防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上或利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和飞机,向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包括科索沃在内,出售或供应任何类型的军火和有关物资,诸如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及上述项目的备件,并防止向当地的恐怖主义活动提供武装和训练。

二、所有国家、所有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应严格依照本决议的规定行事,而毋需顾及任何国际协定,或本决议所定禁令生效前签订的任何合同或颁发的任何执照或许可证赋予或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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