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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技专项 "功能基因组和生物芯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单位】科技部
  • 【发布文号】国科农社函(2003)57号
  • 【发布日期】2003-06-18
  • 【生效日期】2003-06-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技专项 "功能基因组和生物芯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技专项
"功能基因组和生物芯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科农社函(2003)5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各课题承担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十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功能基因组和生物芯片"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科技部《关于重大科技专项启动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功能基因组和生物芯片"重大科技专项的特点,经广泛征求多方面的意见,我们制定了《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功能基因组和生物芯片"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二OO三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功能基因组和生物芯片”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功能基因组和生物芯片”是经国家科教领导小组批准,由科技部“十五”期间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专项”)。为确保专项的顺利实施,加强课题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科技部《关于重大科技专项启动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旨在获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功能基因和生物芯片产品,在功能基因、生物芯片及相关领域的研究与开发方面形成我国优势和特色;为形成以基因自主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我国“基因产业”和生物芯片新兴产业奠定基础,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提供源头技术和创新产品。
第三条 根据专项经费来源的不同,专项所属课题分别纳入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人类功能基因组专项”和“十五”863计划生物和现代农业技术领域,并分别按照《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专项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服务于国家的战略需求,坚持“专利、标准、人才”战略。专项的组织实施坚持“加强创新、重点突破,优势集成、构建平台,注重转化、推进产业”的指导原则。
第五条 专项课题的设立及组织实施,坚持目标的一致性,计划的统一性,管理的整体性,避免分散和各自为战。
第六条 专项中课题的实施年限为2002年至2005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与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组成专项管理团队,设立专项管理办公室。农村与社会发展司全面负责专项的组织实施,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承担并负责专项课题过程管理的具体工作。管理团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专项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
二、组织制定、发布专项课题申请指南,组织课题的评审,落实课题承担单位并签定任务合同书;
三、负责专项组织实施的过程管理,组织对课题的检查和监督,根据国内外发展趋势和课题进展情况及时提出目标和任务的调整建议;
四、组织专项的验收,定期向科技部领导汇报专项进展情况及阶段性成果。
第八条 根据科技部关于重大科技专项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专项总体专家组,由7人组成,设立组长、副组长各1名。总体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可行性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领导专项的实施,并对任务进行分解;
二、提出专项总经费合理使用的建议;
三、对专项课题招标或委托承担单位提出咨询意见;
四、编制专项课题申请指南;
五、专项执行情况的过程管理,包括检查、督导、专项课题的验收等;
六、进行发展战略研究,编写专项年度进展报告和发展战略报告,组织必要的学术会议;
七、负责专项中课题的协调和总体集成,中期评估后提出对课题和人员的调整建议。
第九条 专项设立“人类重大疾病相关基因研究”、“中华民族单核苷酸多态性的开发应用”、“水稻重要农艺性状功能基因研究”、“与人类重大疾病及重要生理功能相关蛋白质研究”、“重要病原真菌功能基因的研究”、“生物芯片的研究与开发”等重大课题,由总体专家组成员分工负责。
第十条 加强重大课题的过程管理,每个重大课题根据需要设立由总体专家组成员牵头的“协调专家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应召开一次“协调专家小组”工作会议。“协调专家小组”的职责是:
一、协助总体专家组协调重大课题的组织、督导、检查、验收等工作;
二、协助总体专家组研究解决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必要时向总体专家组提出建议;
三、协助总体专家组进行重大课题内各课题之间研究任务的协调,负责组织课题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参与课题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落实配套经费和研究条件建设,检查和监督课题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课题任务合同书中的规定,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特别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保证课题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落实课题研究必需的人员和研究条件;
二、根据需要,与子课题承担单位签定子课题任务合同书,并及时将研究经费足额转拨到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或扣除;
三、对课题研究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接受科技部、总体专家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对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努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十三条 专项实行课题和子课题两级管理体系,采取课题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 课题立项、检查和调整
第十四条 专项所属课题的申请、评审、立项和经费评估严格遵守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863计划规定的程序,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五条 科技部与课题承担单位签定任务合同书,一般情况下,子课题的目标和任务等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子课题承担单位签定子课题合同约定;特殊情况下,根据需要,子课题也可与科技部签定子课题任务合同书。
第十六条 专项实行课题执行年度报告制度,课题主持人于每年10月底前编写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各课题应在年中、年终书面向专项管理办公室和总体专家组汇报本课题取得的重大突破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专项管理办公室和总体专家组在课题执行的中期,组织国内外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进行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课题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专项管理办公室和总体专家组原则上每年11-12月组织召开课题年会,集中听取各课题的年度进展汇报,并组织国内外专家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课题年度计划进行局部调整。
第十九条 在课题、子课题的组织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课题,予以撤销:
一、不具备实现预期目标的能力和条件,或研究方向对专项的总体目标的实现无意义;
二、与国内外同类研究比较,已无创新性和技术优势;
三、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组织管理不力致使研究进度严重滞后的。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课题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部门(地方)匹配、银行贷款、承担单位自筹等多渠道筹集。
第二十一条 专项中属于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课题,其经费使用遵照《国家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属于863计划的课题,其经费使用遵照《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国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组长负责课题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可根据子课题的执行情况,提出子课题经费调整意见,并报专项管理办公室和总体专家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每个课题要预留15-20%的课题调整经费,主要用途是:
一、支持和引入同类研究的优秀群体及个人,支持符合课题目标并具有重要创新意义的新方向的研究;
二、课题内的经费调整,奖励有重要突破的课题组;
三、与课题有关的学术交流和战略研讨等。
课题调整经费的使用原则上由课题组长在总体专家组指导下提出建议,报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课题年度的检查评价结果和总体专家组的意见,专项管理办公室将对执行不力的课题及子课题减拨、缓拨和停拨下年度国拨研究经费;根据课题中期评估结果,专项管理办公室和总体专家组将根据择优、择重、择高的原则,决定是否对课题给予滚动支持。
第二十五条 专项管理办公室会同课题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适时检查、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对于挪用和挤占课题经费等违反规定的课题,专项管理办公室有权停止拨款直至取消该项课题。

第五章 学术交流、合作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国家利益、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基因资源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课题组要上报总体专家组和专项管理办公室批准后,严格按照《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课题组必须要求参与合作研究的所有人员作出保护我国基因资源的承诺,并与合作方签定出口实验材料的使用范围、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协议。
第二十七条 根据课题进展情况和国际发展趋势,总体专家组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专项、课题学术交流会,以加强和促进各课题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十八条 为促进专项的内部合作与交流,应建立实验材料与数据的交流、共享制度和课题内部无偿和合理有偿服务制度,鼓励课题组织专题研究研讨会和开展技术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部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课题内部要协商签订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分配的协议。科学数据的汇总、共享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专项中参与国际合作的课题,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课题组在向国际社会提供必要的公共数据和结果的同时,一些重要的、具有潜在应用价值的信息和结果必须先获得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后再公开。
第三十一条 由专项资助而产生的学术论文、著作以及成果,在对外公开发表、参加学术会议和成果展览时,必须注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功能基因组和生物芯片’资助”的字样。
第三十二条 总体专家组和课题组要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专利申请,加快成果转化。

第六章 验 收
第三十三条 课题验收由专项管理办公室和总体专家组统一组织。课题主持人和承担单位在按时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后,要及时准备好所有的验收材料,并根据专项管理办公室和总体专家组的统一安排进行课题验收。课题验收与财务决算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对于国拨经费超过1000万元的课题,委托专门的财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专项验收评估。
第三十四条 专项的总体验收由科技部或科技部委托的机构主持,相关部门和地方参加,总体专家组要为验收做好相关的技术资料准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是依据《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并结合专项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若在执行过程中与上述两个“办法”有不符之处,应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部门为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专项结束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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