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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提交境内上市外资股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信息字[1999]2号
  • 【发布日期】1999-03-03
  • 【生效日期】1999-03-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提交境内上市外资股

关于提交境内上市外资股

(B股)公司
中英文定期报告全文上网的通知
(1999年3月3日证监信息字〔1999〕2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提高中国证券市场的透明度,方便境内外投资者查询B股上市公司信息,增强投资者信心,进一步规范和发展B股市场,中国证监会决定:将B股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全文(中、英文)通过国际互联网站点(WWW.CSRC.GOV.
CN)向全球传播,并做备查。为此,请你所将各B股上市公司提交的定期报告全文(中、英文),在公司定期报告摘要披露后10天内报送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具体要求如下:
1.督促B股上市公司按照《 关于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50号)要求制作定期报告全文(中、英文)的电子文件,将电子文件一式两份,分别存入两张3寸磁盘,报送证券交易所。
2.要求B股上市公司在报送磁盘的同时,附加盖有该公司有效印章的定期报告打印文件及证明定期报告内容真实、打印文件与电子文件安全一致的信函。
3.请指定二名人员专门负责报送磁盘、打印文件及证明信函,并将联系人与联系方式报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备案。
4.所报B股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英文)如有改动时,请将更正公告报送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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