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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对甘肃省兰州至临洮高速公路 第11合同段边坡坍塌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公路发[2003]229号
  • 【发布日期】2003-06-11
  • 【生效日期】2003-06-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对甘肃省兰州至临洮高速公路 第11合同段边坡坍塌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交通部关于对甘肃省兰州至临洮高速公路
第11合同段边坡坍塌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交公路发[2003]229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兰州至临洮高速公路是西部开发八条公路通道上的项目,全长92.69公里,总投资32.64亿元,于2001年10月开工。今年5月22日上午7:30分,由甘肃省天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甘肃省张掖公路总段)负责施工的甘肃省兰州至临洮高速公路第11合同段K58+820米左侧上边坡发生坍塌,将8个正在施工的民工埋入土体中,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的重大事故。现将事故情况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决定通报如下:

边坡坍塌事故发生后,甘肃省政府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并妥善处理善后工作。甘肃省交通厅已按部要求,对全线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第11标段全面停工整顿,查找安全隐患,改进安全工作。

根据部领导批示,部公路司组织调查组赴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边坡的黄土含水量增大,边坡失稳,造成坍塌。但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安全生产问题,该合同段安全生产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施工单位的安全意识谈薄,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得到真正落实。施工单位特别是现场技术和管理人员,施工经验不足、安全意识不够,对近期频繁的降雨和边坡外漫水浇地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虽然施工单位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规章制度也比较健全,但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

二、劳务队违反规定擅自施工。按照规定,劳务队必须在施工单位的技术员、领工员和监理人员在场并履行有关手续后才能开始施工。负责该段护面墙施工的劳务队明显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在施工单位的技术员、领工员和监理人员还未到现场的情况下,就开始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对劳务人员也缺乏严格管理。

三、监理单位的安全意识也不够。驻地监理特别是现场监理安全意识不够,对频繁的降雨和坡上漫水浇地对边坡稳定产生的影响,未引起重视,也未能及时提醒施工单位注意施工安全。

另外,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力度也不够。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除甘肃省对事故涉及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外,经研究,我部对有关责任单位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施工单位甘肃省天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对劳务人员缺乏管理,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该单位给予限期整改的处理。在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活动。并建议建设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

二、监理单位山西晋达交通工程监理所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监管不到位,未能完全履行监理职责,对该事故负监理责任。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山西晋达交通工程监理所进行通报批评。

三、项目法人单位甘肃省远大路业集团公司对项目安全管理不力,对该事故负管理责任。根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对甘肃省远大路业集团公司进行通报批评。

针对近期贵州、甘肃等地发生的公路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希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认真贯彻落实部《关于加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2003]191号)和部与国家安监局、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51号)要求,增强安全意识,查找安全隐患,特别要加强雨季施工安全管理和公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切实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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