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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质检锅函[2003]287号
  • 【发布日期】2003-04-24
  • 【生效日期】2003-04-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锅函[2003]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自2001年全国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普查工作开展以来,各地按照《关于在全国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2001】47号)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版)的有关要求,陆续开展了以气瓶产权改革为基础的气瓶安全专项整治试点工作。为彻底查清全国在用气瓶数量,强化监督管理,有效遏制气瓶事故的发生,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3年下半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查整治目标和要点

(一)普查整治的目标

通过气瓶普查整治工作,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新模式。整治的目标是全面实现气瓶充装单位拥有气瓶产权并向用户提供包装气瓶,气瓶用户租赁使用,充装单位负责气瓶建档登记并对气瓶的安全、使用和维护全面负责。规范和强化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彻底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气瓶数量不清,安全状况不明,事故率高,检验率低,“流浪”气瓶无人负责的一系列问题。

(二)普查整治要点

1、以充装单位为依托,查清在用气瓶的数量,完成在用气瓶的数量普查;

2、对在用气瓶进行检验治理,做好到期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将超过使用寿命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予以查封或监督进行破坏性处理,消除事故隐患;

3、探索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监察对象的气瓶长效安全监管机制。

(三)进度要求

2003年上半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开展试点。

2003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

2003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有1/3的市(地)完成氢、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和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专项普查整治工作,力争2004年上半年全面完成全国的气瓶普查整治工作。

二、普查整治范围和重点

气瓶普查整治的范围包括盛装永久气体的无缝气瓶和盛装液化气体的焊接气瓶,含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溶解乙炔气瓶,不含车用气瓶、灭火用气瓶等非包装气瓶和工业用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等特殊气瓶。普查整治的重点是氢、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和液化石油气钢瓶,普查整治的重点单位是小型的私营、个体充装单位。

三、整治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四)《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五)《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六)相关气瓶标准

四、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措施,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保证进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在用气瓶普查整治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提出分阶段工作目标,组建工作班子,建立责任制,落实工作任务,并定期督查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各市(地)级局应定期向省级局报告工作进度,省级局应对普查整治工作开展阶段性督查。

(二)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实施。要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试点的基础上,尽快积累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经验,以全面推进普查整治工作的开展。要充分依托气瓶充装单位,重视发挥气瓶检验机构、经销机构和使用单位的作用。与此同时,要抓紧对气瓶充装作业人员(含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考核,促进充装单位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和协助。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将此次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意义、目标、做法等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要积极与当地安监、经贸、建设、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联系,取得他们的配合和协助,形成联动协作的工作机制,整体推进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宣传,推动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开展。各地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向气瓶充装单位、经销单位、检验机构和广大用户宣传在用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动员社会各界充分理解,积极支持气瓶的普查整治工作。

五、普查整治工作步骤和方法

普查整治工作可以按下列要求分步骤进行:

(一)产权改革。产权改革主要是实现气瓶充装单位向用户提供包装气瓶并对气瓶安全负责。气瓶充装单位应拥有与其气体生产或储存能力相适应的自有产权气瓶。无足够自有气瓶的充装单位,不得继续进行气瓶充装活动,收回其充装资质证书。气瓶充装单位应通过合法手段取得所充装气瓶的产权,目前用户拥有产权的气瓶可根据自愿的原则,通过协商以适当方法将产权转移至气瓶充装单位,任何部门不得强行要求气瓶用户将气瓶无偿交给气瓶充装单位。

(二)普查摸底。普查摸底主要是充装单位查清本单位已完成产权改革的气瓶数量,并核查《产品合格证》或气瓶制造(钢印)标志,核查在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或气瓶定期检验标志,摸清充装气瓶的安全状况,对未超期气瓶可直接涂敷气瓶充装单位标志和打充装单位钢印标志(无法打钢印的气瓶可用其他方法作出永久标志,下同)。具有充装资质的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标志由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核发并对外公布。

(三)检验治理。充装单位负责将超期未检的自有气瓶送至气瓶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涂敷气瓶充装单位标志和打钢印标志;对经检验报废的气瓶集中进行破坏性报废处理。

(四)建档登记。建档登记主要是气瓶充装站对拥有产权的合格气瓶进行建档登记,气瓶档案包括:气瓶编号、钢印标志、制造日期、检验记录、检验合格证或新购气瓶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及托管气瓶产权所有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各气瓶充装单位应填写《在用气瓶普查登记表》(见附件1),上报市(地)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由市(地)级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填写《在用气瓶普查登记汇总表》(见附件2),上报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六。普查整治工作的几项具体要求

(一)气瓶充装单位有责任向瓶装气体用户提供气体包装气瓶并以适当方式对用户进行使用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充装单位应对气瓶的使用安全负责。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建档登记的气瓶并做到严格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充装。一经发现充装单位充装了本单位无档案的气瓶,依据有关规章进行处罚。

(二)气瓶检验机构要配合此次气瓶普查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气瓶标准的规定项目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特别要对气瓶的制造钢印和检验钢印进行重点检查,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作破坏性报废处理,严禁将报废气瓶翻新或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避免重新流入使用。

(三)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强化对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当责令其暂停充装进行整顿。对整顿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报请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取消其充装资格。

(四)鼓励规模化经营和联锁经营。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气瓶充装单位,各省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予以支持,可由充装单位设立气瓶检验站检验自有气瓶或由充装单位自主选择气瓶检验站送检气瓶,放宽对联锁经营的充装单位的自有气瓶运输距离的限制等,以推进气瓶监管新模式的建立。

(五)托管气瓶是气瓶产权改革的过渡形式,托管气瓶虽不属于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的范畴,但负责托管的充装单位必须对托管气瓶的安全和维护保养、送检全面负责。托管气瓶必须有负责托管的充装单位钢印标志。自此次普查后,对不能进行产权转移的气瓶不再进行托管,对已经托管并由充装单位建档登记的气瓶,要在与原产权所有者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逐步向充装单位自有气瓶过渡。

(六)对瓶装气体气瓶的经销单位,如地方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则不再进行经销单位资质的行政审批。瓶装气体气瓶经销单位的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由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气瓶普查整治工作试点的基础上,推广气瓶产权改革工作经验,全面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各省级局应于5月底前将本省今年计划完成气瓶普查整治的市(地)名单报总局锅炉局,并定期向锅炉局报告气瓶普查整治工作情况。

附件:1.在用气瓶普查登记表

2.在用气瓶普查登记汇总表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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