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发放《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过程中,存在发放范围过宽、申领人员过多、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工作的有序开展。为进一步完善《检查证》发放办法,规范申领工作程序,切实管好用好基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证》发放对象
《检查证》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人员从事检查工作的专用证件,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人员均可申领《检查证》。
二、《检查证》发放程序
申领人员必须参加统一考试。考试由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会同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拟定试题,各省、区、市劳动保障厅(局)基金监督处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由所在单位提出申领《检查证》的申请,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经省、区、市劳动保障厅(局)审核后,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发证。
三、《检查证》管理
《检查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负责颁发和管理工作。各省、区、市劳动保障厅(局)基金监督处负责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建立证件管理档案,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报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备案。
《检查证》有效期为 3年,有效期满应及时申请换发新证。再次领取者需要重新考试和申请。各省、区、市劳动保障厅(局)基金监督处每年 1月组织年检,合格者加盖印章,不合格者收回证件,报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备案。
《检查证》统一编号确定为 8位代码,其中省级代码(附后)由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确定,地级代码、县级代码及顺序号代码由省、区、市劳动保障厅(局)基金监督处确定。
《检查证》由持证人员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省、区、市劳动保障厅(局)基金监督处报告并申请补发。持证人员调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检查岗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岗位,或发生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监督和稽核工作的情况,省、区、市劳动保障厅(局)基金监督处应立即收回证件并报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备案。
各地要按照以上要求,认真组织申领人员考试,严格审核申领人员资格,切实加强证件管理,确保《检查证》发放工作规范有序。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省级代码表
省、区、市 省级代码
北京市 112
天津市 123
河北省 134
山西省 145
内蒙古自治区 156
辽宁省 217
吉林省 228
黑龙江省 239
上海市 3110
江苏省 3211
浙江省 3312
安徽省 3413
福建省 3514
江西省 3615
山东省 3716
河南省 4117
湖北省 4218
湖南省 4319
广东省 44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4521
海南省 4622
重庆市 5123
四川省 5224
贵州省 5325
云南省 5426
西藏自治区 5527
陕西省 6128
甘肃省 6229
青海省 63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64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5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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