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认定利用书信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广字[2001]第134号
  • 【发布日期】2001-05-23
  • 【生效日期】2001-05-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认定利用书信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认定利用书信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1〕第134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利用书信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请示》(湘工商广字〔2001〕5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当事人通过学校向学生发送“致家长的一封信”的目的是向学生家长介绍其开办学生保险业务的服务内容,其行为符合《 广告法》第 条第二款规定的商业广告的特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你局依照《 广告法》及《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其认定为“利用书信形式发布散页印刷品广告”的意见。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