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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4-25
  • 【生效日期】2002-04-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为规范经贸委系统企业法律顾问考前培训工作,经商人事部考试中心,从2002年起,我委将不再举办有关师资培训班,改由各地经贸委直接组织师资力量开展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培训。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贸委要根据本地区师资力量和企业法律顾问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机构和人员,有步骤、有秩序地组织好培训。
二、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企、事业法律事务工作者及时了解2002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培训的有关安排。
三、根据《综合法律知识》、《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四个考试科目聘请相关专业的教师,严格按照《考试大纲》要求,以“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确定培训要点和重点,保证培训质量。
四、要坚持自愿原则,由考生自愿报名参加培训班。各地经贸委和有关单位应当为考生培训创造条件,但不能搞强制性培训。
五、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六、国家经贸委将对各地培训情况进行监督,对在培训中的不规范或不当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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