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制订2002年度典当行发展规划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经贸委
  • 【发布文号】国经贸厅综合[2002]58号
  • 【发布日期】2002-04-18
  • 【生效日期】2002-04-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制订2002年度典当行发展规划的通知

关于制订2002年度典当行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经贸厅综合[200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

根据国家经贸委《 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规定,现就编制2002年度典当行发展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订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

2002年典当行发展要从严掌握。在制订本年度典当行发展规划时,要继续坚持“因地制宜、稳步发展;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规范经营;注重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二、制订规划的主要依据

(一)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人口数量、典当业务的社会需求情况等。

(二)现有典当行的总体情况,包括数量、地区分布、注册资本规模、经营绩效、从业人数及规范运作的情况。

三、规划的内容

(一)拟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户数。

(二)拟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地区分布(包括原有典当行地区布局上的调整)。

(三)拟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拟投入的货币资本(营运资金)数额及构成情况。

四、有关工作要求

请各地于2002年4月30日前将2002年度典当行发展规划草案报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

自规划批复下达之日起,请各地于2个月内按下列程序完成有关审批及备案工作:

(一)对符合《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并已列入规划的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申请人(单位)下达批准文件,抄送国家经贸委,并附申请人申请材料复印件。

(二)向国家经贸委报送《典当行(分支机构)批准设立备案登记表》,领取《典当行(分支机构)批准设立备案登记回执》及《典当经营许可证》,向申请人(单位)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三)将《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寄回国家经贸委综合司。

联系人:国家经贸委综合司金融处 孙勇、刘晋

联系电话:010--63193046,63192596

传 真:010--63192598,63192601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

>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