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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文号】劳社厅发〔2002〕3号
  • 【发布日期】2002-04-17
  • 【生效日期】2002-04-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劳社厅发〔2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200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又明确要求在全国县级政府机关普遍实行政务公开,在有条件的地市也要实行政务公开。推行政务公开,将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事项、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事务向服务对象公开,以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这是行政机关落实“三个代表”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治本之策,也是促进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中央和当地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在推行政务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目前情况看,各地政务公开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也不够规范。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现就在劳动保障系统直接服务于企业或群众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窗口单位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行政务公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劳动保障工作的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促进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依法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推行政务公开要有利于促进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防止滥用权力、徇私枉法等腐败问题的发生;有利于简化行政手续,方便群众办事,保证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转变职能,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劳动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部门和窗口单位,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直接为企业或群众服务的各类事项,如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劳动监察执法、劳动争议仲裁和职业介绍、社会保险经办以及信访等,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都要按照规定的范围、时限,如实向服务对象或社会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具体办事制度、工作方法、步骤、办事结果,以及服务对象需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材料;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的操作标准;部门的工作纪律、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举报投诉的方法和途经,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处罚办法,以及需要服务对象了解的其他事项。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

政务公开的形式要以实用、方便为原则,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为服务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让服务对象了解自己的权力、义务及办事方法和程序,便于监督。具体公开形式有:上墙公示,上网公示;设置电子查询系统;建立集中办公大厅,实行一条龙服务;利用新闻媒体和发放宣传品;设置举报箱、发放监督卡、公开举报电话;工作人员佩戴标志上岗等。

四、政务公开的监督措施

加强监督制约是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促进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手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健全和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要建立严格的内部检查和考核制度,加强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落实政务公开制度以及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和效率的监督。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的要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严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所在部门主要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同时,要加强外部的监督制约,通过建立举报设诉制度、聘请特邀监督员、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走访企业等方式,听取服务对象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反映,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对群众反映和投诉服务单位或工作人员的问题,要认真受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根据工作情况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署名举报人反馈。

五、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劳动保障系统直接服务于企业或群众的行政部门和窗口单位,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落实党和政府劳动保障方针、政策的工作阵地,在这些部门和单位推行政务公开,对促进劳动保障工作公开、公正、高效运行,做好新时期的劳动保障工作意义重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和抓好这项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提出明确要求,认真部署和组织实施,力争在年底前使这项工作基本健全和完善。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各级所属职能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与改进和完善业务工作制度结合起来,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按照要求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加强工作指导,对已经开展政务公开的部门和单位,做好督促指导工作,使之更加规范和完善;对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单位,要提出明确的时间、目标要求,把工作扎扎实实开展起来。各地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要树立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经验,以推动这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劳动保障部纪检组、监察局拟于年底前召开会议,交流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经验。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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