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1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注册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1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注册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建办住房函[2001]40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统计、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1]106号)的精神,现将2001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注册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合格名单
2001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共3580人(名单见附件一)。
二、考试后续工作
1、各地考生可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http://www.realestate.gov.cn)或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网站(http://www.cirea.org.cn)查询2001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和考试成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也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本地区考试人员成绩。
2、按照有关规定,考生如要求查对本人试卷,只能查对卷面合分是否准确。考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向省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申请查对,由省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汇总后,统一向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查询。查询时间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
三、注册
根据《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0号)的有关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应当在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后30日内提出注册申请,经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初审后,统一报建设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注册应提供的资料,见附件二)。各地注册初审结果应在2002年3月31日前报送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
附件一:2001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附件二:2001年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附件三:申请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