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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和 发票工本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1]819号
  • 【发布日期】2001-11-07
  • 【生效日期】2001-1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和 发票工本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和
发票工本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2001年11月7日国税函[2001]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的规定,以及财政规《关于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复函》(财行[2001]6号)的要求,从2001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收费(以下简称两证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总局为此印发了《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计核算有关事项通知》和《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从各地上报的情况看,目前两证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还存在一定问题,主要是两证收费收入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对总局已拨的两证专项经费未全额、及时下拨到基层单位。
两证收费收入不及时足额缴库,截留、坐支和挪用,不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而且严重影响财政部对国税局系统2001年两证专项经费的拨款,特别是影响财政部核定国税局系统2002年以后(含2002年)两证专项经费的预算。为此,总局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两证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后,无论是纳税人自行向银行缴纳还是征收单位自收汇缴,均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国库。纳税人滞纳的,征收单位要催缴并课征滞纳金直至处罚;征收单位自收汇缴的,要比照税款管理,不得拖延、坐支。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按照《两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尽快把总局已下拨的两证专项经费拨到各基层单位。

三、按照《两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总局对各省2001年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费不再下拨,由总局统一支付。

四、对两证收费不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和有关人员,总局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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