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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1]238号
  • 【发布日期】2001-11-05
  • 【生效日期】2001-1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38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转来的《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请示》(浙劳社劳薪〔2001〕23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违反〈 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 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

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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