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 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企字[2001]第184号
  • 【发布日期】2001-07-16
  • 【生效日期】2001-07-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 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
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184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请示》(浙工商个〔2001〕6号)收悉。经商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部署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专项整顿的目的是要通过清理整顿,达到宏观控制、规模经营、加强管理、净化和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 条第三款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其中的“企业登记注册”是指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对原以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开办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这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中,对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按照宏观控制、规模经营的原则,规范成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等企业组织形式。

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