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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1 第7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第7号
  • 【发布日期】2001-07-12
  • 【生效日期】2001-07-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1 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1 第7号




根据《 海关总署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88)署货字第725号],现就进口兽药的海关监管验放的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对进口企业申报的兽药,或对进口企业申报属人畜共用的兽药,海关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办理有关验放手续。

二、对进口的兽药,因企业申报不实或伪报用途所产生的后果,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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