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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严防口蹄疫从蒙古国传入我国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
  • 【发布文号】国质检函[2001]46号
  • 【发布日期】2001-05-10
  • 【生效日期】2001-05-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严防口蹄疫从蒙古国传入我国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严防口蹄疫从蒙古国传入我国的紧急通知

(2001年5月10日国质检函〔2001〕46号)

内蒙古、新疆检验检疫局:
继蒙古国东部赫巴托、东方和肯特三省发生口蹄疫后,该国首都乌兰巴托也爆发了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2001年4月2日农业部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发布了第156号公告,禁止蒙古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目前中蒙边境境外一侧囤积了大量偶蹄动物产品,走私进入我国的情况时有发生,检疫把关的形势非常严峻。在我国把关禁令解除之前,为防止疫区可能携带口蹄疫的产品流入我国,现将严防口蹄疫传入的有关措施再次通知如下:

一、严格认真执行第156号公告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强化检疫和防疫措施,严格执法把关。

二、加强口岸查验,确保货证相符,防止禁止进境物随允许进境物入境。

三、各局在依法把关的同时,要认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防止进口商盲目将禁止进境物运至口岸堵塞通道的情况发生。

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防止禁止进境物通过非法途径进境。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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