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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5月1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5月19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凡悬挂非本市市区号牌及吴中区、相城区、园区、高新区专段号牌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汽油机助力车全天禁止在中心城区内通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发布单位】苏州市
  • 【发布文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 【发布日期】2004-05-19
  • 【生效日期】2004-05-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5月1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5月19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凡悬挂非本市市区号牌及吴中区、相城区、园区、高新区专段号牌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汽油机助力车全天禁止在中心城区内通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5月1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5月19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凡悬挂非本市市区号牌及吴中区、相城区、园区、高新区专段号牌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汽油机助力车全天禁止在中心城区内通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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