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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0]150号
  • 【发布日期】2000-12-14
  • 【生效日期】2000-1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0〕150号)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的请示》(青劳社〔2000〕2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 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200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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