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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署通[2000]474号
  • 【发布日期】2000-11-10
  • 【生效日期】2000-11-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通知

(署通〔2000〕474号2000年11月10日)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院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以来,对加速口岸疏运,加强海关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按规定时限报关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规范海关对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的管理,贯彻海关依法行政的方针,按照新《 海关法》的规定,现对1990年10月25日修订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作再次修订并公布实施。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办法”第四条第二项中“转关运输货物”,系指所有转送运输方式的货物,如直通式转关货物和批量转关货物等。

二、“办法”第五条中“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系指进口货物报关单通过海关规范性审核后认定的申报日期。

三、“办法”第七条中“滞报金缴款凭证”,系指财政部印制的《海关行政性收费专用票据》。

四、关于“办法”第三章“滞报金的减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批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操作规范》执行。
请各关接通知后,即对外公告,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总署,1990年10月25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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