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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系统实行关务公开的指导意见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0-09-01
  • 【生效日期】2000-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系统实行关务公开的指导意见

海关系统实行关务公开的指导意见

(2000年9月1日)

一、关务公开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 海关法制建设,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为国把关”、“从严治关”海关工作方针和海关队伍建设3年目标,提高行政和刑事执法权力运用及其运行的透明度,保证办事公正,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深化文明窗口创建内容,强化约束机制,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求理解,以公开正关风,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海关。

二、公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凡规定海关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事项、海关工作职责权限、办事程序、职业纪律等都予以公开。主要包括:
(一)公开海关各部门机构名称、职责权限、举报电话和单位值班电话以及办事人员工号等。
(二)公开海关执法的法律依据。
1.海关征收和减免各类税、费的基本规定、办事时限及其法律依据。
2.海关对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等进行通关管理的基本规定、办事时限及其法律依据。
3.海关对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等进行实际监管的基本规定、办事时限及其法律依据。
4.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邮递、快运物品监管基本规定、办事时限及其法律依据。
5.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监管的基本规定、办事时限及其法律依据。
6.海关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特区等特定区域监管的基本规定、办事时限及其法律依据。
7.有关进出口经营、运输、递送、港站、仓储、加工、报关等企业及其经营人员、报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规定及其法律依据。
8.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基本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有关费用的收取标准、侵权货物处置、收发货人和权利人的权利义务。
9.海关统计提供数据咨询的范围和形式。
(三)公开法律规定的海关行政程序。
1.通关作业和其他职能管理工作程序,包括工作步骤、环节和手续。
2.行政审批的作业时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情的时间。
(四)公开海关执法权限、应遵守的义务及其法律依据。
1.海关调查的职责权限、调查范围、办案程序以及涉案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基本规定及其法律依据。
2.海关缉私警察的职责权限、受案范围、办案程序以及涉案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基本规定及其法律依据。
3.海关稽查的职责权限、作业程序以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基本规定及其法律依据。
4.海关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的基本规定、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其法律依据。
5.海关罚没物品的处理程序、方式。
(五)公开海关廉政纪律和投诉、惩处办法。
1.海关人员行政执法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2.社会监督办法,包括举报、投诉的渠道,联络方式,对署名举报要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
3.海关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置措施及责任追究制度。
(六)因地制宜的海关便民措施。

三、关务公开的形式和方法
(一)各级海关都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公示牌、电脑触摸屏或大屏幕等形式,将关务公开内容向公众公布。
(二)各直属海关都必须公开咨询机构、咨询窗口和咨询、举报、值班等24小时热线电话。
(三)总署各业务部门按照关务公开的项目和内容,分门别类地整理编印《关务公开手册》,供基层海关各类业务现场散发。
(四)各级海关都要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和互联网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广泛宣传关务公开。

四、关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关务公开是海关执法监督的重要措施,各级海关由执法监督职能部门牵头组织推动。总署机关由督察办牵头,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推动,并逐步建立健全关务公开工作的评议制度和方法,使关务公开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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