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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低度酒发酵酒广告发布的规范意见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12-30
  • 【生效日期】1999-12-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低度酒发酵酒广告发布的规范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低度酒发酵酒广告发布的规范意见

(1999年12月30日发布)

国家轻工业局:
你局《关于请取消低酒度发酵酒广告限制的函》(国轻行生〔1999〕153号)收悉。为与我国酿酒行业产品结构调整的方针相适应,引导酒类消费向低度、营养、安全的方向转变,经研究,提出以下规范意见: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低度发酵酒(葡萄酒、水果酒、黄酒等)的广告不再实行发布数量、时间、版面的限制。

二、发布低度发酵酒广告仍应遵守《 广告法》、《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除第 条以外)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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